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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5月,年逾七旬的于某前往某商店购物。当其离开店铺行至门外时,不慎摔倒,头部磕碰到店家停放在台阶下方的三轮车,导致严重受伤。后经医院诊断,于某构成开放性颅脑损伤、右眼球破裂致失明等伤情,住院治疗长达11天。事故发生后,于某家属认为,商店门口地面不平、台阶存在凸起、且有三角铁等安全隐患,经营者李某既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,也未及时进行修缮,同时将三轮车停放于门口正下方,导致老人摔倒受伤,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。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,于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。
在掌握了现场实际情况后,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。调解过程中,承办法官结合实地勘查结果,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释法明理。一方面,法官向经营者李某明确指出,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,其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,应当对店内及顾客合理通行范围内的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排查,及时消除如地面不平、障碍物设置不当等安全隐患。李某未能尽到上述义务,且在门口台阶下方停放车辆,客观上增加了通行风险,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另一方面,法官也向于某耐心说明,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行走时亦应对周围环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,自身疏忽也是损害发生的因素之一。经过多轮耐心、细致的疏导与协商,最终,双方当事人被法官的真诚与专业所打动,互谅互让,达成了调解协议:由某商店经营者李某当庭一次性赔付于某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。该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,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。